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国发展战略目标,不断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为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在2007-2011年期间,国家将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中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该项目每年将选派5000名左右的一流的学生,2008年计划选派6000名一流的研究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留学交流。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由签约院校按照不超过协议规模的120%推荐人选,实际录取人数以签约规模为准。2014年教育部计划遴选7000名研究生参加该计划。至2013年,签约高校已覆盖“211工程”建设高校、“985工程”建设高校和“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签约高校已基本覆盖”双一流“建设高校。此外,尚未签约高校师生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申报“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中文名称: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外文名称:National construction of high-level university public graduate project
项目背景
项目简章
为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培养一批若干年后国家建设所需各行各业拔尖创新的人才,国家留学基金设立了“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至2013年,签约高校已覆盖“211工程”建设高校、“985工程”建设高校和“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签约高校已基本覆盖“双一流“建设高校。此外,尚未签约高校的师生,也可以申请进行公派留学。
签约院校
省份 | 学校名称 | 学校属性 |
---|---|---|
北京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天津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河北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山西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内蒙古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 | ||
黑龙江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辽宁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B类)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吉林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上海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江苏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浙江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特色学科项目”建设高校 | ||
安徽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福建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江西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山东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河南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B类) | |
湖北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湖南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B类)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广东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广西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海南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重庆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四川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贵州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云南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B类) | |
西藏 | 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陕西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B类)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甘肃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 |
“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 | ||
青海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宁夏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新疆 |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B类) | |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
“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 |
受理单位
有关高校 | ||
省市/单位 | 部门 | 受理范围 |
北京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 | 国际交流处 | 本单位 |
清华大学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本单位 |
北京交通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北京工业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北京理工大学 | 研究生院培养办 | 本单位 |
北京科技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北京化工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北京邮电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中国农业大学 | 国际处 | 本单位 |
北京林业大学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本单位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 | 教务部培养办公室 | 本单位 |
北京外国语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中国传媒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北京体育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中央音乐学院 | 研究生部 | 本单位 |
中央民族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华北电力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北京语言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南开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天津大学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本单位 |
天津医科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河北工业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太原理工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内蒙古大学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本单位 |
辽宁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大连理工大学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本单位 |
东北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吉林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延边大学 | 国际交流合作处 | 本单位 |
东北师范大学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本单位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哈尔滨工程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东北农业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东北林业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复旦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同济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华东理工大学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本单位 |
东华大学 | 研究生部 | 本单位 |
华东师范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上海外国语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上海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医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南京大学 | 研究生院培养办 | 本单位 |
苏州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东南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南京理工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中国矿业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河海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江南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南京农业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中国药科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浙江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安徽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国际合作与交流部 | 本单位 |
合肥工业大学 | 研究生培养办 | 本单位 |
厦门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福州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南昌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山东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中国海洋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本单位 |
郑州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武汉大学 | 国际交流部 | 本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武汉理工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华中农业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国际交流部 | 本单位 |
湖南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中南大学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本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 | 研究生院 国际交流合作处 | 本单位 |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中山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暨南大学 | 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 | 本单位 |
华南理工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广西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海南大学 | 研究生处 | 本单位 |
四川大学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本单位 |
西南交通大学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本单位 |
电子科技大学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本单位 |
四川农业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本单位 |
西南石油大学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本单位 |
重庆大学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本单位 |
西南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 | 政治工作处 | 本单位 |
贵州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云南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西藏大学 | 国际交流合作处 | 本单位 |
西北大学 | 国际合作部 | 本单位 |
西安交通大学 | 研究生院培训办 | 本单位 |
西北工业大学 | 国际合作处 | 本单位 |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长安大学 | 研究生院培养与教学研究办公室 | 本单位 |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本单位 |
陕西师范大学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本单位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 | 政治工作处 | 本单位 |
兰州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青海大学 | 外事办 | 本单位 |
宁夏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新疆大学 | 研究生院 | 本单位 |
石河子大学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本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本单位 |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 | ||
省市/单位 | 部门 | 受理范围 |
河北省 |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河北省各类申请人员 |
山西省 |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山西省各类申请人员 |
辽宁省 | 教育厅国际交流合作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辽宁省教育系统 |
辽宁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辽宁省非教育系统 |
吉林省 |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吉林省各类申请人员 |
黑龙江省 |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黑龙江省各类申请人员 |
江苏省 | 教育厅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江苏省各类申请人员 |
浙江省 |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浙江省各类申请人员 |
安徽省 | 教育厅外事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安徽省各类申请人员 |
福建省 | 教育厅出国留学管理中心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福建省教育系统 |
福建省 | 外国(海外)专家局 | 福建省非教育系统 |
江西省 | 教育厅国际合作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江西省各类申请人员 |
山东省 | 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山东省教育系统 |
山东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 山东省非教育系统 |
河南省 |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河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
湖北省 | 教育厅对外交流服务中心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湖北省各类申请人员 |
湖南省 | 教育厅国际交流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湖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
广东省 | 教育厅交流合作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广东省各类申请人员 |
海南省 |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海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
四川省 | 教育厅对外交流合作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四川省各类申请人员 |
贵州省 | 教育厅国际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贵州省各类申请人员 |
云南省 | 教育厅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云南省各类申请人员 |
陕西省 | 教育厅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陕西省各类申请人员 |
甘肃省 | 教育厅国际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甘肃省各类申请人员 |
青海省 |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青海省各类申请人员 |
内蒙古自治区 | 教育厅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内蒙古教育系统 |
内蒙古自治区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内蒙古非教育系统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教育厅教师培训中心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广西各类申请人员 |
西藏自治区 | 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西藏教育系统各类申请人员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宁夏各类申请人员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教育厅外事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新疆教育系统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引进智力与人才服务处 | 新疆非教育系统 |
北京市 | 教委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北京市教育系统 |
北京市 | 海外学人中心 | 北京非教育系统 |
天津市 | 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天津市教育系统 |
天津市 | 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 天津市非教育系统 |
上海市 | 教委国家留学基金办公室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上海市各类人员 |
重庆市 | 教委国际处 | 除有关高校以外的、重庆市各类申请人员 |
有关部委 | ||
部委 | 部门 | 受理范围 |
中联部 | 干部局教育培训处 | 中联部机关及部属单位 |
外交部 | 干部司考录培训处 | 部机关及相关部属单位 |
农业农村部 | 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国际合作处 |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 |
文化和旅游部 | 人事司人才处 | 文化和旅游部机关及部直属单位 |
科学技术部 | 人事司 | 部机关及相关部属单位、科技日报社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人事司 | 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 |
国家体育总局 | 人事司 | 总局及总局所属各单位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 局直属单位 |
新华社 | 人事局教育处 | 新华社所属各部门和分社 |
中国科学院大学 | 国际合作处 | 科学院所属各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研究生院)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本院各学科科研人员(不含各地方社会科学院) |
中国地震局 | 人事教育司人才教育处 | 各省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
自然资源部 | 人事司干部培训处 | 部直属单位及自然资源系统各单位 |
有关单位 | ||
单位 | 部门 | 受理范围 |
中国农业科学院 | 国际合作局 | 本系统 |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 人力资源部 | 本系统 |
中共中央党校 | 研究生院培养处 | 本单位 |
外交学院 | 外事办公室 | 本单位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 人事部 | 本会及直属企事业单位 |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 人事部 | 本系统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人事部培训开发处 | 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人事部(留学服务中心) | 本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
选派办法
2020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聚焦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目标,紧密结合并推进“双一流”建设,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第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四条 2020年计划选派11000人出国留学,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500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8500人。
第五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国内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公开选拔。2020年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见附件。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
第六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不超过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第七条 支持各学科领域围绕国家战略选派,重点资助应用基础研究、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领域。积极支持“双一流”建设高校人员赴国外学习。
第八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依托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人可通过不同渠道派出:一是“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即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渠道落实国外留学单位;二是“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即申请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院校或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派出(申请人按要求自行联系国外单位,并获得外方同意)。
对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赴国外高校或科研院所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202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学风诚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三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十四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第十五条 选拔对象:
(一)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2.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
3.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不包括毕业离校已回国人员)、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及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应继续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因导师工作变动学生随之转学的情况除外),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还应提交导师同意函,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选拔对象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
(二)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第十七条 申请时外语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申请时应达到相关英语合格条件;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和俄语等,申请时应达到相应语种的合格条件):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5.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6.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入学通知书(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奖学金派出者,还需满足合作奖学金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九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二十条 2020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10日-31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20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或《2020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在外留学申请人用)》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按具体合作奖学金规定补充相关材料。所有申请材料须确保齐全、真实有效。
第二十一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或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学生及在职人员)的申请;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受理。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在4月12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
材料审核环节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等。
专家评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申请人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经历及能力、综合表现、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和发展潜力等;
2.国外拟留学单位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及国际认可度;
3.国外导师的学术背景、领域内影响力、对往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指导情况、同期指导的学生数量等。原则上国家留学基金委最多可新资助2名本项目同一留学身份人员在国外同一导师指导下学习。不支持国内外为同一导师人员的申请。
4.拟留学专业是否属于国家战略急需;是否为国外拟留学单位的优势或特色学科等;
5.出国留学必要性和学习计划的可行性;
6.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及申请材料的准备情况等。
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等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未通过,均不会被录取。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于2020年5月公布。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奖学金的录取结果需与外方确认后陆续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七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须回国办理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等派出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在外应届国家公派硕士毕业生如被录取,可直接在新留学单位所在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续签《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报到手续;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确需回国办理手续的,须先按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学习计划办理回国报到手续,再按新录取的留学身份重新办理所有派出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攻读博士学位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第二十八条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保证按期派出。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进行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和学术诚信等方面的行前教育和培训,加强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推选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项目年度工作总结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年度总结包括当年选派情况、当年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往年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初步或阶段性成果、典型事例;已回国人员去向、主要工作业绩;执行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
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工作,并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等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办法另行通知。
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国内导师和有关驻外使(领)馆。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到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附:2020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
美国、加拿大、古巴、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以色列、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德国、法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英国、爱尔兰、匈牙利、塞尔维亚、墨西哥、哥斯达黎加、巴拿马、朝鲜、印度、埃及、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波兰
注: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公派留学
一、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博士后类别申请人,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各语种合格标准如下: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其中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
2.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具体要求为:
-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法语、日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俄语:中级班结业证书;
-德/英语(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理工专业研究人员):德语初级班结业证书、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德语(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社科专业研究人员):中级班结业证书。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者,硕士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二、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类别申请人,申请时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合格标准同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博士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6.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如被录取,派出前须达到以下要求:
(1)如工作语言为英语,英语达到合格标准;同时,须在培训部参加留学对象国语言培训达到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考试达到相关语种合格标准。
(2)如工作语言为俄语、日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训部初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考试达到相关语种合格标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考试达到相关语种合格标准。
(3)如工作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均需达到培训部中级班水平或自行参加考试达到相关语种合格标准。
三、本科插班生类别申请人,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在读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合格标准同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6.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四、关于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及外语培训
1.“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时间请在每年一月查询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
2.参加英语培训者,由申请人自行联系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培训。参加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培训者,可由申请人自行联系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培训,亦可在录取后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到相应培训部参加培训。各培训部培训语种、联系电话等信息请查阅《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培训语种及联系电话》。
3.参加培训的人员入学前需参加有关培训部组织的水平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安排相应级别的培训。参加英语高级班培训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结业考试。
学费资助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运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外一流高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学习深造,提高选派质量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学费的对象是“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的留学人员。
联合培养博士或联合培养博士在外转为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
第三条 资助学费的留学人员总额不超过“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计划的5%。
第四条 学费的资助标准为:每名留学人员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万美元;如特殊选派需要资助标准高于3万美元的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条 学费资助期限:不超过留学人员的奖学金资助期限;如确须延长资助期限的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章 资助对象介绍
第六条 向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学习的留学人员提供学费资助。
第七条 向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且难以获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资助学费。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方式
第八条 留学人员学费资助采取学生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申请资助学费的人员须获得国外正式入学通知,外语须达到国外接受高校的入学要求。
第九条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高校应在校内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推荐申请学费资助的留学候选人。学校推荐申请资助学费的人数不得超过留学候选总人数的5%。
第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上述学校推荐的申请资助学费的留学候选人进行评审后,确定拟资助学费人员名单及资助期限,报教育部国际司、财务司审批。
第四章 资助方式来源
第十一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教育部财务司有关通知及留学人员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审核并向留学人员所在国外留学院校支付学费。学费可根据留学人员所在国外留学院校的学费管理规定,按学期或学年分期支付。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须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原件、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正式入学通知书原件和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收取学费凭证原件,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申领首次学费,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后续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由留学人员执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上一学期或学年度成绩单原件、留学人员导师或所在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出具并签字的学习情况说明原件和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收取学费凭证原件申请,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确定是否继续为其支付后续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并报教育部财务司、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留学人员学费资助的期限和标准。留学人员的学费资助期限以教育部财务司通知中明确的资助期限为准,学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资助期限或提高资助标准,应由留学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国内审批。
2.留学人员的学习成绩和表现。
3.留学人员在学期间是否从国外留学院校获得了学费或其他奖学金资助及额度。如已获资助可以支付其后续学习期间的学费,则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不再为其支付学费。如已获资助未达到国外留学院校确定的学费标准,不足部分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4.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所辖馆区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如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确认接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确实无法完成既定学业,应及时报请国内有关部门同意后停止提供学费资助。如构成违约,已资助的学费亦应退还。
第十五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可根据所在国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章 规则
第十六条 学费资助金额纳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费用,获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构成违约的,应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