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学2025年职业教育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2025 年职业教育春季高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招考办〔2025〕3 号)要求,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学府街258号,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类型定位:教学研究型大学。办学层次定位:以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发展继续教育。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和研究生推免资格,是黑龙江省唯一含有医学学科的综合性大学,是“十三五”期间“国家百所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高校”,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第五条 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人数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和学校官网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六条 职教高考主要面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以及社会人员招生。
第四章 报名条件及考试形式
第七条 报名条件详见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发布的《关于黑龙江省2025年职业教育春季高考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第八条 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工作由各市(地)、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9〕17号)执行。体检时间由市(地)、县(市、区)招考机构统筹安排,职教高考体检承认当年普通高校体检结果。
第九条 职教春季高考由“文化课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两部分构成。文化课考试由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负责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技能操作考试由省级招考机构委托相关院校组织和实施,省招生考试院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录取
第十条 按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投档比例为100%。
第十一条 省招生考试院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要求,遵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专业类别依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对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检索。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规定,如排序成绩相同,则按技能操作考试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依次录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就业处联系,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佳木斯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