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学院2025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美考君
2025-07-02
来源:南京工程学院

南京工程学院2025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培养复合型创新人才,我校2025年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为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生专业与招生计划

我校2025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共80人,具体专业及计划数如下:

序号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

授予

学位

招生计划

(人)

学费

(元/学年)

1

080501

能源与动力工程

工学

20

5800

2

120102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管理学

60

5200

二、招生对象与报名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思想品德优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2.本校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且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

3.考生报考第二学士学位专业须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或虽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具体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类可查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5年版)》(附件1)。

4.报名条件

(1)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要求考生原本科专业修读过高等数学、大学物理课程。

(2)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要求考生原本科专业修读过高等数学课程。

5.体检符合要求。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学生应于6月30日前将报名材料以“姓名+身份证号”命名,发送至njit_dexw@njit.edu.cn。报名材料以邮件发出时间为准,逾期申请无效。每个学生限报一个专业。

报名材料包括:

(1)南京工程学院2025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报名表(附件2),粘贴本人近照,在本人签字栏签字,扫描成PDF格式文档。

(2)毕业证书和原本科学士学位证书原件扫描件(PDF格式)。

(3)本科期间成绩单扫描件(加盖教务部门公章)。

(4)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PDF格式)。

(5)提供与报名表同版本的本人电子照片,分辨率为300×400像素,大小不超过100KB,以“姓名+身份证号”命名文件,文件格式为JPG。

2.学校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可在2025年7月15日左右在南京工程学院本科招生网(https://zsb.njit.edu.cn/)查看通过资格审查名单,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我校不再另行通知。

四、考核与录取

1.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进入考核环节。考核由专业所在学院组织,于7月中旬开展,重点考察考生的学科背景、专业知识、实践能力、综合素养等。

2.学校根据考生考核成绩择优录取。拟录取考生名单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考生,我校予以正式录取并及时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入学与培养

1.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

2.第二学士学位录取新生应携带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原件、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按时入学报到。具体报到时间及要求以发放的录取通知书为准。不能提供完整材料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3.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管理,按照各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4.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凡在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符合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将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符合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上将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5.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

6.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转专业。

六、其他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全程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考生须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取消其第二学士学位的报名、面试和录取资格,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依规处理。

3.我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的报名、审核、考核和录取不收取费用。

七、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1号

邮政编码:211167

咨询电话:025-86118008 86118009

电子信箱:zsb@njit.edu.cn

监督电话:025-86118333

学校本科招生网:http://zsb.njit.edu.cn

八、附则

本简章由南京工程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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