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2023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美考君
2023-05-30
来源:集宁师范学院

集宁师范学院2023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为做好我校2023年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内教招考成〔2023〕6号)、《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免试考生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内教招考成〔2023〕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集宁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1427)

2.学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北路59号,邮编:012000.

3.办学层次:本科教育。

4.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师范类普通高等院校。

   5.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二、校企合作专业

  我校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软件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视觉传达设计4个专业为校企合作办学专业。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万元/年),考生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谨慎填报。

三、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下达为准,可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s://www.nm.zsks.cn/)和“集宁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www.jntc.nm.cn/zsb/)进行查询。

四、招生对象

(一)统一考试考生

符合《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方案》报名要求通过资格审核,并参加2023年全区专升本统一考试的普通考生和专项计划考生。

(二)获奖免试生

在校期间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或获得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且符合应届毕业生报考条件的高职(专科)毕业学生。

(三)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生

普通高职(专科)学生(含高校新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应届毕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及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后应征入伍的往届毕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我区应征入伍的可申请参加2023年专升本免试招生。

五、录取规则

(一)统一考试考生

1.统一考试考生分数须达到或超过同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招生计划内,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考生总分相同时,学校依次比较专业基础课成绩、公共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若考生总分、专业基础课和公共课成绩均相同,则同时录取。

(二)获奖免试生

我校根据考生在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奖或金、银、铜奖的顺序依次录取,同一赛项、同一等级获奖考生个人奖优先于团队奖录取,同为团队奖以获奖名单中个人排名优先顺序录取。

获奖免试专升本已录取,未报到或自行放弃免试资格的考生,不再享受免试考生招生相关政策。

(三)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生

我校根据考生职业适应性技能考查,综合考生志愿。服役期间表现、在校期间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已录取,未报到或自行放弃免试资格的考生,不再享受免试考生招生相关政策。

六、学费标准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七、入学复查

   被录取的考生持专科毕业证书入学报到,学校严格履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在2023年7月31日前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或经复查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我校依规取消其专升本录取资格。

八、学历与学位

专升本学生必须在录取专业就读,不得转专业。专升本学生本科学习期满各项考核合格颁发本科学历毕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 X X 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本科实际就读时间填写,学位证书颁发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2.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录取管理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参与招生录取具体日常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对参与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学校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十、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电话:0474-8989142

2.E-mail:jnsfxyzsb163@163.com

3.学院网址:集宁师范学院网站:http://www.jntc.nm.cn;

集宁师范学院招生网:http://www.jntc.nm.cn/zsb/

十一、本章程由集宁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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