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新政发[2004]5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管理办法。
一、就业工作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学生为本,以就业为导向,以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提高就业率为中心,努力拓宽就业渠道,保证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就业工作方针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针。
三、就业工作原则
1、坚持和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2、坚持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原则,成立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学校下设各系(部)成立系(部)就业工作指导小组,系(部)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全面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3、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推荐就业公开的原则。实行平等、竞争 、自愿、诚信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四、就业工作政策
1、鼓励毕业生走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去、到国家最需要地方去就业。
2、享受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时须执行贷款还款的有关规定,毕业后仍未归还的,按学校相应办法处理。
3、毕业生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学校统一核发《新疆职业大学推荐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等材料。
4、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及时签定《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定《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学校作鉴证登记意见后方可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凡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校办理有关就业事宜的,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5、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进行有效性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鉴证并列入就业计划;不符合手续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以鉴证。
6、《就业协议书》的签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达成协议;
(二)由毕业生本人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印制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三)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相应的栏目中签字、盖章;双方应约定好协议条款;
(四)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系(部)进行登记;
(五)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鉴定、登记;
(六)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持《就业协议书》到自治区大学生分配办公室进行审核;
(七)审核后的《就业协议书》分别由学生本人送用人单位一份,学校留存一份,学生本人留存一份。
7、《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及时送达用人单位而导致派遣时用人单位拒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8、 校就业指导中心依据学生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纳入就业方案,并到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9、对毕业前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户口及党团关系可暂留学校,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中管理。
10、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单位又未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一律派遣回生原地。
11、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在当年5月10日前向校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1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做调整。如有违约,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示同意其本人违约的证明材料,经系(部)同意,报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重新办理改派手续。
13、凡有意报直升本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直升本的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如被录取,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取得谅解,可不按违约对待;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与毕业生达成的约定责任或违约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同时一律按违约处理。
14、进修生、肄业生不具备参加普通高职毕业生就业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15、健全和完善毕业生信息登记制度,同时加强以网络为主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
16、对未就业的毕业生进行分类登记,在每年7月10日前,将升学深造、出国、资源待业的毕业生的名单报校就业指导中心,对实际待业的毕业生,各系对其建立档案并作好跟踪调查。
17、建立公布就业率制度。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形势,学校将分别在当年的4月下旬、5月中旬、12月中旬在全校范围内按系(部)、专业公布应届毕业生就业率。
18、毕业生联系就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经教务处同意,可由各系适当调整教学安排。
五、就业工作职责、纪律
1、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就业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负责制定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原则。
(二)监督就业方针的贯彻、就业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四)面向广大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指导及咨询工作。
(五)审定就业方案。
(六)负责落实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
(七)组织开展对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
(八)组织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向选择,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
(九)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派遣和文明离校工作。
(十)做好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调查工作,并就调查信息及时反馈学校。
(十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2、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就业政策的落实。
(二)研究本系(部)就业工作,制定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三)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
(四)努力推荐毕业生,积极拓宽就业渠道,保证本系毕业生充分就业。
(五)开展各类调研,总结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
3、各系(部)就业指导办公室主要负责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日常事务的处理。
4、各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小组名单上报校就业指导中心,人员有更迭的系(部)必须将新名单及时报校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5、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与上级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各部门及各系的联系、协调、沟通工作,并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努力拓展就业渠道,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工作。
6、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各系(部)党总支书记要切实负起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各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各系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
7、按照教育部要求,学校将在校生每年学费的1%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8、各系(部)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工作“三到位”。
9、各部门要立足本职,完善管理,减少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为学校就业服务,为社会输送合格人才服务。
10、由校就业指导中心承担学生就业指导的教学和科研任务。
11、各系党总支要要充分发挥毕业生班的党、团组织以及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鼓励他们带头服从国家需要,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带头做好文明离校及协助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个别毕业生的思想教育,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12、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守纪律,杜绝不正只之风。对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13、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或采取欺诈、为找、伪造《就业协议书》等情节严重的,或违反本《条列》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其他严重违纪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4、毕业生必须做到遵纪守法,事实求是地对待毕业就业,坚决制止不良行为,对破坏公物、无理取闹、弄虚作假以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不良行为者均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重的将处分材料列入档案,并调整其就业计划。
六、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的相关办法、行政法规相矛盾时,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校就业指导中心。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