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学院2025年职教高考招生章程
一、学校性质及地址
昆明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校本部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新路2号;昆师路校区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师路2号。
二、学科门类、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及国标代码
(一)学科门类:现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11个学科门类。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具有招收硕士、本科层次学历教育资格。
(四)国标(部标)代码:11393。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考试政策,研究招生考试重大事项。履行其在政策咨询、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
(二)学校招生就业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昆明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四、招生计划
(一)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招生计划。
(二)专业招生计划以云南省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三)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五、录取规则
(一)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二)报考相关专业的云南省内中职毕业生,须参加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各科类职业技能考试,“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成绩须达到云南省中职毕业生各科类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出现相同投档分数,则按照云南省教育厅确定的同分数排序规则执行。
(三)各专业招生男女生比例不限。
(四)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六、学费标准
(一)学生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我校各专业当年实际收费标准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授予文学、历史学、教育学学士学位专业学费3400元/年;授予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士学位专业学费4000元/年;授予工学、理学、农学学士学位专业学费4500元/年;授予医学学士学位专业学费5000元/年;授予艺术学学士的理论类专业学费8500元/年,舞蹈类、音乐表演类、艺术设计类专业学费10000元/年;住宿费800-1200元/年。
学费标准若有调整,最终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入学
(一)确定的录取名单经云南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其所属的二级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四)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品学兼优学生可享受国家、省政府、学校及社会资助等设立的奖学金。
(六)家庭困难学生按《昆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八、毕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昆明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九、其他
(一)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文件规定为准。
(二)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十、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新路2号
联系电话:0871—65098083、65367510
监督电话:0871—65098052
传 真:0871—65098083
邮 编:650214
学校网址:http://www.km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