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
(一)录取条件:
1.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报考条件及录取规定:文化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划定的出档线;认可校考的广东省、江西省、黑龙江省表演专业校考考生必须校考合格,认可省统考省份的考生必须统考合格,认可省联考省份的考生必须联考合格。
2.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条件有特殊规定则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执行。
3.体检符合报考专业的要求,设计学类、美术学、产品设计不招色盲考生。
4.表演专业对考生身高、体重要求如下:
身高:
女:168cm(含)-185cm(含) 男:180cm(含)-199cm(含)
体重:
女:不超过62kg(含) 男:不超过85kg(含)
身高、体重不符合要求者,我校将不予录取。
(二)录取办法:
采用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报考表演专业的考生与报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分开排名录取。
1.采用省统考(或校级联考)考试方式且按照平行志愿艺术类计划1:1出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专业:
出档考生,在文化总分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按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分档至各专业。广东省投档成绩为综合分,其它各省投档成绩计算办法按各省录取文件规定执行。
2.超过1:1出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统考专业和校考专业:
出档考生,在文化总分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队进行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3+(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7。
如生源所在省对投档录取条件等有最新规定,则按该省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