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一)音乐学、音乐表演(器乐演奏)
1. 我校将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结合生源情况及考试情况调整招生计划,并于校考后公布分省计划,港澳台考生不占招生计划。
2. 计划采用文理综合编制的原则,不区分考生文理科类。考生需取得生源省份组织的与所报考专业(招考方向)相对应的艺术类省级统(联)考合格资格(生源省份未组织统一考试除外)、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省份艺术类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录取条件者,按照如下办法予以录取:
(1)音乐表演(器乐演奏)按校考专业成绩依据分省计划择优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当高考文化成绩仍相同时,按我校招生章程所述原则排序。专业成绩计算方式如下:
专业成绩=(专业原始成绩÷本考试方向最高分)×100
其中,“本考试方向”包括4个:①弦乐;②管乐、竖琴、西洋打击乐;③民族乐器演奏;④钢琴演奏。
(2)音乐学专业按照综合成绩排名依据分省计划择优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考试成绩高者。当专业考试成绩仍相同时,按我校招生章程所述原则排序。综合成绩计算方式如下:
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总分×60)+(高考文化成绩÷普通类一本分数线×40)
其中,专业总分为100分;合并批次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普通类一本分数线”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单独划定的相应分数线为准。
(二)音乐表演(声乐演唱)、舞蹈学(中国民族民间舞、古典舞)
1. 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我校艺术类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2. 使用招生省份统考成绩作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排序原则进行投档录取。其中,安排在平行志愿批次的省份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投档排序规则参与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未明确投档录取原则的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当高考文化成绩仍然相同时,按我校招生章程所述原则排序。
3. 根据我校舞蹈学(中国民族民间舞、古典舞)专业培养要求,男生身高不足1.72米,女生身高不足1.62米者请慎重报考。